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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妇产科2丽水山耕认证团体标准篇—— 丽水山耕 食用淡水产品标准-丽水生态精品农业

丽水山耕认证团体标准篇—— 丽水山耕 食用淡水产品标准-丽水生态精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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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山耕”是浙江省丽水市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规范品牌的使用,保障品牌的信誉,加强品牌的保护,特制定“丽水山耕”团体标准。
“丽水山耕”是浙江省丽水市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鼎益丰。该品牌是对丽水农业的文化价值、物质价值、机制价值、品牌价值等系列价值链的有效提炼、有机整合。为规范品牌的使用,保障品牌的信誉,加强品牌的保护,特制定“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规范王可昕。
浙江省范围内,其他同类区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丽水山耕”品牌的,其产品参照本规范执行。
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的术语和定义、生态环境、养殖过程、保鲜贮运、文创包装、质量管理和销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的管理微金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9424 天然植物饲料添加剂通则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NY/Y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755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NY/T 840 绿色食品 虾
NY/T 841 绿色食品 蟹
NY/T 842 绿色食品 鱼
NY/T 1050 绿色食品 龟鳖类
NY/T 1516 绿色食品 蛙类及制品
NY/T1055-201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2112 绿色食品 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 1024 草鱼配合饲料
SC/T 1026 鲤鱼配合饲料
SC/T 1077 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单一饲料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77号(2008)--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2008)--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2009)--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93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35号--
《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78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560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519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201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丽水山耕”
产自丽水,代表丽水农耕文化,以农产品为主要产品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
3.2“丽水山耕”产品
符合“丽水山耕”产品技术规范要求,通过“丽水山耕”第三方评价认证,获得“丽水山耕”标志的产品。
3.3“丽水山耕”标识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符合“丽水山耕”标准的产品所作的标示。
3.4“丽水山耕”认证标志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丽水山耕”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文字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4 生态环境
4.1 县域环境
4.1.1 生态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应≥85。
4.1.2 地表水水质
省控断面I—III类水质比例应≥9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应=100% 。
4.1.3 环境空气质量
日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优良率)应≥95% ,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应≤35 μg/ m 3 。
4.2 基地环境
4.2.1 基本要求
养殖区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打印工场,避开污染源。山本一木“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养殖区与其它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受到污染。应保证基地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不对环境和周边其他生物产生污染。
4.2.2 空气质量
养殖区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4.2.3 养殖水质
养殖用水应符合表2要求
4.2.4 土质
4.2.4.1 池塘土质
池塘底泥应符合表3要求
4.2.4.2 稻田土质
根据土壤pH的高低分为三种情况,即pH < 6.5、6.5≤pH≤7.5、pH>7.5阿尼古。应符合表4要求。
5 养殖过程
5.1 苗种
5.1.1 苗种体质
投放的苗种应具有典型的种质特征,且规格均匀、体色正常、肥满度好、游动活泼、无伤残病灶。
5.1.2 苗种来源
自行繁育苗种,选择健康的亲本,亲本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种质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转基因亲本庄洪兴。培育过程中药物和饵料的使用应符合NY/T 755 和NY/T 2112 的规定。出池苗种要确保无病无伤、体态正衡茶吉铁路常、体质健壮。
购买苗种,应到有相关资质的苗种企业进货,且要经过检疫合格。禁止到疫区购买苗种。
5.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5.2.1 质量要求
5.2.1.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芦名ユリア。其中,单一饲料应符合《单一饲料产品目录》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品种应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是农业部公布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表 5 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不准使用。
5.2.1.2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来源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且具有产品标准及文号华油论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进口产品许可证及配套的质量检验手段,并应为经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鉴
定合格的产品。
5.2.1.3 配合饲料应营养全面,各营养素间相互平衡。配合饲料的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 SC/T 1077、SC/T 1024、SC/T 1026 等的要求
5.2.1.4 应做好饲料原料和添加剂的相关记录,确保对所有成分的追溯。
5.2.1.5 饲料和添加剂卫生指标应符合 GB/T 13078、NY/T 5072 的规定,使用中符合 NY/T 392 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
5.2.2 贮存要求
5.2.2.1 生产所需饲料及添加剂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存放,库房应清洁卫生、干燥、通气且能防老鼠。
5.2.2.2 应建立饲料和添加剂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并进行分类存放。登记的饲料清单中应注明饲料名称、类别、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入库数量。
5.2.2.3 饲料及添加剂包装如有破损,应及时妥善处理;过期和变质的饲料及添加剂应及时清除出库。
5.3 渔药
5.3.1 渔药的选用
5.3.1.1 有害生物的防治应体现“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先选用 GB/T 19630.1 规定的渔药。
5.3.1.2 预防用药参照 NY/T 755 中的附录 A。
5.3.1.3 治疗用药参照 NY/T 755 中的附录 B。
5.3.1.4 禁用渔药见附录 A。
5.3.1.5 所有使用的渔药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渔药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规定。
5.3.2 渔药的使用原则
5.3.2.1 生产者应按《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 31 号)要求实施健康养殖。应采取各种措施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5.3.2.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渔药卡巴1217,应保证周边的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爱的妇产科2,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在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的指导下用药。停药期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78 号、《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的规定。
5.3.2.3 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193 号、235 号、560 号和 1519 号中规定的渔药,饲料中不应使用药物添加剂,不得为了促进养殖水产动物生长而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通过基因工程技术生产的渔药。
5.3.2.4 养鱼的稻田中若需使用农药,应按 NY/T 393 的规定执行。
5.4 肥料使用
池塘肥水、稻田养鱼或种养结合模式等其它养殖方式需要用到肥料时,肥料的使用应符合NY/T 394的要求。
5.5 废水、废物处理
5.5.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准直接排放到场外,进行废水集中处理;或者采用种养结合方法进行消纳净化废水;两者经过净化处理后,按 SC/T 9101 的规定排放漂泊信天翁。
5.5.2 养殖场内的病、死水产动物应集中运到远离水源的地方进行深挖土埋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5.5.3 生产、生活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规范处理梦见跳伞。废弃物的存放地应做好定期消毒工作,防止病源、细菌传播。
5.6 物联网应用
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实现农业物联网在养殖过程中的应用。即在养殖全程中实现互联和信息共享,任何节点都可实现顺查、倒查以及智能操控。
5.6.1 实时监测功能
建造智能化设施渔业基地,通过传感设备实时采集设施内的空气、水质理化指标数据。将数据通过移动数据网络传输给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管理平台对数据进行处理。
5.6.2 远程控制技术
针对条件较好的设施渔业基地,安装远程控制系统,生产者可通过手机或电脑登陆系统,控制基地内空气交换、水体交换、水体增氧、温度控制及门窗控制的开关,实现远程本本之城遥控。
5.6.3 查询功能
生产者借助手机或电脑登陆系统后,查询基地内的各项环境参数及历史记录、历史照片等信息;登陆系统后,还可以查询当地的农业政策,市场行情,供求信息,专家通告等,实现有针对性的综合信息服务。
5.6.4 警告功能
预先设置适合条件下的上限值和下限值,设定值可以根据养殖水生生物种类、生长周期和季节的变化进行修改。当某个数据超出限值时,系统立即将警告信息发送给相关的人员,提示他们及时采取措施。
6 保鲜贮运
6.1 运输
6.1.1 运输水产品的交通工具其结构和设备应能够满足运输要求。运输活体水产品应能够提供生存必需的氧气孟母戒子。
6.1.2 运输的容器、设备应专用并且保持清洁、无污染,水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运输用水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6.2 暂养
6.2.1 按不同食用淡水产品的类型、特性及生活要求选择适宜的暂养条件,应配备控温、冷藏和供氧等设施。
6.2.2 暂养水产品的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水产品污染的风险。
6.2.3 暂养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剧烈的温湿度变化等,防止水产品受到不良影响。
6.2.4 产品进入销售市场前和运输过程中的用水应符合 NY/Y 391 的规定,进入销售市场后的暂养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7 文创包装
7.1 生产的文化内涵
7.1.1 食用淡水产品的生产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真实体现地方特色,其生产应能传承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价值精髓。
7.1.2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7.1.3 具有实力的企业、特色精品淡水产品生产企业等应积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
7.2 包装的文化内涵
7.2.1 应在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产于丽水,体现丽水农耕文化特色,突出“法自然,享淳真”的区域公用品牌形象。
7.2.2 产品包装应挖掘地域文化资源,突出产品自身的文化特色。
7.2.3 产品的包装可在原有的容纳、转移、保护淡水产品的功能基础上,衍生出宣传、美化、方便等新的多种功能。应讲究包装的颜色、用材、文字视图、版式规格、形状等之间的协调, 以及这些元素与产品的协调,但要避免过度包装, 提倡绿色包装。
7.3 包装材料
7.3.1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NY/T 658 的规定。不应使用含有邻苯二甲酸酯、丙烯腈和双酚 A 类物质的包装材料。
7.3.2 应根据“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的不同类型、性质、形态和质量特性等,选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并使用合理的包装形式来保证产品的品质。同时有利于产品的运输、贮存巨型睡佛,并保障物流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7.3.3 包装的使用应减量化,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宜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或生物降解的环保包装材料、容器及其辅助物。
7.4 标志和标识
7.4.1 标志
7.4.1.1 产品包装上应印有“丽水山耕”商标标志,其印刷图案与文字应符合《“丽水山耕”品牌形象手册》的规定。
7.4.1.2 产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GB7718 对标签的规定。
7.4.1.3 丽水山耕”产品标志在使用时仅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可变形或变色。
7.4.1.4 产品包装上应有包装回收标志,包装回收标志应符合 GB/T 18455 的规定。
7.4.2 标识
7.4.2.1 应包括“丽水山耕”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具体要求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
7.4.2.2 包装制品销售时应提供充分的“丽水山耕”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等。
8 质量保障
8.1 质量安全
8.1.1 感观
淡水活体水产品要求体质健康,体态匀称,运动活泼;体表完整,具有该种类固有的色泽和光泽;无疾病症状,无伤残、无畸形、无异味。
8.1.2 污染物限量、渔药残留限量
食用淡水产品的污染物、渔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NY/T 840、NY/T 841、NY/T 842、NY/T1050、NY/T 1516的规定,具体参见表6。
8.1.3 生物学限量
生物学限量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8.2 品质
8.2.1 食用淡水产品的品质(理化)指标应不低于《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中对应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8.2.2 养殖过程中应注意通过饲养方式的改进进一步提升食用淡水产品的品质晟豪驾校。建设稳定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和无公害基地,规范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
8.3 产品检验
8.3.1 组批
养殖活水产品以同一养殖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同一天捕捞的产品为同一检验批次。
8.3.2 抽样
活体抽样按GB/T 30891的规定执行。同类样本个数不得少于3个。
8.3.3 检验
应通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的相关质量指标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按本标准6的要求逐项检验,并建立产品检验记录制度。同时应综合考虑食用淡水产品的特性、生长特点、病害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8.3.4 频次
应按NY/T 1055的规定,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具体为养殖产品每个养殖生产年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型鉴定时;(2)加工产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3)加工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以及养殖产品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4)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5)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4 产品追溯
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食用淡水产品的生产基地与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
8.5 记录和文件管理
8.5.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养殖环境参数实时采集,对生产、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录入管理系统。记录的内容和数据应完整、真实,确保对水产品从养殖到销售的全过程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8.5.2 应严格生产、销售所用物资的采购和进库查验记录、领用出库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并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8.5.3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8.5.4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8.5.5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9 销售
9.1 物联网销售
以电商、店商、微商“三商融合”为战略,可进行线上线下整合营销。
9.1.1 电商模式
以“丽水山耕”农集平台为基暗侠础,开设“丽水山耕”电商店铺,通过线上销售网络进行“丽水山耕”
产品的销售 。
9.1.2 O2O 模式
通过“丽水山耕”线上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南、优惠信息、便利服务(预订、在线支付、地图等)和分享平台。在各大景区、民宿、酒店等旅游人群密集的地方布置“丽水山耕”旅游点商品O2O智能售货体验商店专注于提供销售服务。
9.1.3 微商模式
以“丽水山耕”农集微商城为基础,以分销系统为依托,可与平台式微商进行合作,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丽水山耕”产品的销售。
9.2 体验式销售
9.2.1 专卖销售
通过专卖店、超市专柜、社区体验店等专卖渠道进行食用淡水产品的销售。
9.2.2 农旅结合销售
在酒店、农家乐、旅游景点等旅游地开辟“丽水山耕”食用种植产品的销售展示专区,借助当地旅游资源,实现食用淡水产品销售。
9.2.3 综合体销售
依托现代农业园区“丽水山耕”梦工厂项目和旅游购物中心的建设,集仓储物流、星创空间、农事体验、旅游购物等功能为一体,实现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9.3 资质和设施、设备
9.3.1 销售单位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及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证照。
9.3.2 销售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
9.3.3 销售单位应配备适合“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贮存的场所,如有需要,还应根据销售量和销售品种配备相配套的冷藏、冷冻柜等。
9.3.4 称重设备应定期年检,保证合格,并贴有合格证明标识。
9.4 销售服务
9.4.1 进入销售渠道的“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应符合“丽水山耕”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提供“丽水山耕”产品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等证明材料;每批应附有产品检验报告并应定期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9.4.2 对于散装或裸装鲜、活食用淡水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摆放“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4.3 应根据“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标识要求,分别在常温条件下或冷藏、冷冻柜内销售;可向消费者提供活体产品的暂养、屠宰、烹饪方法和新鲜产品的保质期、暂存要求和加工烹饪方法等。
9.4.4 为顾客解答咨询,协助选购;适当地进行“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的销售推介;预定及缺货登记等销售服务垕怎么读。
9.4.5 根据“丽水山耕”食用淡水产品的特点和销售对象,应采取柜台调查、走访顾客煞妃狠彪悍,电话回访及设立固定客服中心等措施湘西生活网,及时做好产品销售后对品质、品种等信息的反馈工作。
9.4.6 应建立受理客户投诉通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顾客投诉;当发现生产的食用淡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通知和产品处理情况;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来源:丽水香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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