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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荣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能否认定为绝对化广告用语-濮阳广告监管

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能否认定为绝对化广告用语-濮阳广告监管
《中国工商报》(2018年10月09日A6版)
新《广告法》施行后,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商业广告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如最香、最好吃、最舒服、最舒适、最美观、最爱看、最方便、最有效、最感兴趣,无论是否以广告代言人或者广告演员个人身份作出声称,都属于情感表达用语。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情感表达,没有客观判断标准鲇怎么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和判断。因此,对于就商品或者服务表达情感的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广告受众应当能够作出理性判断和正确识别,不能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绝对化广告用语神犬小巴迪。林世荣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主编的《认识公平交易法》一书就有“主观感受之表达”的论述:广告中宣称自身产品第一、冠军、最多或最好、最佳等最高级用语,依其用语性质,可区分为客观事实之陈述与主观感受之表达两种。前者之客观陈述昆明长城中学,诸如第一、冠军、最多等用语,须有销售数字或意见调查等客观数据为基础,倘广告主无法提出客观数据,即涉及不实而有引人错误之违法情事。至于后者主观感受之表达,如最好、最佳等用语,基本属于广告主为吸引潜在客户之兴趣,对自身商品一定程度之“夸大”“吹嘘”行为。此种夸大吹嘘行为,为商场实务上所惯见之推销手法,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之误认复仇者格林,原则上并非当然违法的不实广告;但如果广告上之其他用语、论据或整体印象上,足以使一般客观消费者误以为真宋文善,则有不实广告之可能阿信 蛋蛋妹。故广告中使用表达主观感受如最好、最佳等用语,是否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须就广告整体予人印象,依具体事实个案判断。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杭州方林富炒货店绝对化广告用语案作出(2016)浙0106行初240号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方林富炒货店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杭州最好吃的栗子”“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显然,对于最好吃、最特色之类表达情感的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人民法院并未将其排除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之外。前不久,杭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本文赞同西湖区人民法院前述观点。其实,依照前述有关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或者情感表达用语的界定标准,以及《认识公平交易法》一书有关“主观感受之表达”的论述,“最佳”同样属于所谓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或者情感表达用语。蔡紫芬而且,《认识公平交易法》一书是将最好、最佳等主观感受之表达,首先归类于最高级用语。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将“最佳”字样明确列举为不得在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也就是说,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并未将所谓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或者情感表达用语亚马逊鲇鱼,排除在应予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之外。实际上,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范畴,本身就包括美观性、舒适性等满足消费者生理、心理需求的特性。消费者的主观感受状况,属于商品或者服务能否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商业广告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所谓主观感受型声称或者情感表达,是可能实质性影响广告受众交易决策的重要内容。当然,如《认识公平交易法》一书所述,商业广告中使用“最好”“最佳”等所谓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或者情感表达用语,并非当然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有些情况下,如广告演员或者广告代言人以个人身份作出的本人主观感受型声称或者情感表达用语中,使用诸如“我说最好是×××”“我的最爱”“我最满意”类广告宣传语雅诗媚尔,则一般情况下广告受众会将其认知为夸张性表述,不会引起误解。所以,此类情形下的用语不必依照《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予以禁止。如果广告代言人声称的“我说最好是×××”“我的最爱”“我最满意”之类主观感受,并非其真实感受,以其代言人身份误导广告受众交易决策,虽然不必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予以禁止,但仍应认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并依照《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等有关广告代言人的条款进行规制。据立法参与者介绍,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理由是:“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末代福晋,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左云吧。”在《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确禁止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的基础上,《广告法》仍然在第九条第(三)项专门禁止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此立法模式,说明立法机关认为目前阶段专项禁止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有现实需要,说明立法机关并未认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用语”能够完全涵盖绝对化用语。据此,本文认为:最好、最佳、最香、最好吃、最舒服、最舒适、最美观、最爱看等所谓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或者情感表达用语,虽然并非当然地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需要就广告整体予人印象个案判断,但正是因为此类所谓主观感受型声称用语或者情感表达用语佐伯俊男,有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从而误导消费者,因此蒋昕捷,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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