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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力的名言举案说法: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如何救济?-珠海人社

举案说法: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如何救济?-珠海人社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5日16时许,赵某在某公司抛丸机边工作时,旁边堆放的钢构件倒下砸中其右腿,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踝部软组织裂伤黄油烙饼。
2013年4月21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5364.29元,由某公司支付。2014年5月9日,进行第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于同月18日出院,赵某花费医药费7718.94元。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14年5月15日,赵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2013年4月5日赵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11月3日,赵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赵某受伤于2013年4月5日,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2015年2月3日,赵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给付工伤待遇并补缴社保。仲裁委于当日以赵某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王章来,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给予工伤待遇提前预知的情。某公司辩称赵某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 2015年3月31日,赵某撤回该案起诉。
2015年4月10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在某公司工作时不慎被钢材砸伤,因某公司一直未兑现赔偿的承诺,导致其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现要求某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18905.73元。被告某公司辩称赵某的伤害系其自身导致,与公司无关,而且赵某是符合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司法鉴定,赵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残疾,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9800.94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劳动案件处理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1
在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时国术之拳魂,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二者关系是“工伤优先+差额补充”模式。
“工伤优先”是指劳动者应先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在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情况下琉璃石幼龙,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毅力的名言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高宠挑滑车,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该款规定自身来看,只是表明工伤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顺序想念你的歌,即应该先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这并不意味着只能按照工伤处理我姓弗格森,只是表明工伤赔偿在处理人身损害中的优先顺序,即“工伤优先”。如果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则应先进行工伤赔偿,如果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毛驴县令。
本案就是这样,钟若涵某公司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邵乔茵,而赵某亦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所以赵某虽提出仲裁王晨正微博,但仲裁委没有接受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赵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赵某才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差额补充”指的是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可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中不包含的侵权赔偿。工伤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上是有区别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那么在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后是不是无法再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其他赔偿了?
对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曹濮生,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劳动者除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依照民事法律可以获得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赔偿,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这种模式保证了劳动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避免了重复赔偿,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2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在归责原则上分别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是无过错责任,无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发生在劳动中的侵权损害应适用过错原则,且可以过错相抵。侵权赔偿中法院依据过错原则认定用人单位过错时,认定的标准要宽于一般侵权责任卢伽雷氏症,对侵权人要求的过错标准越低,越有利于督促侵权人尽到越高的注意义务iu银赫,从而避免损害发生。
本案中,赵某自身并无任何违规操作的行为,某公司也未提出并证明赵某在劳动中存在过错,赵某在工作时因旁边堆放的钢构件倒下砸伤其右腿,只能认定某公司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模魂真悟,未能妥善处置堆放的钢管,如果某公司将钢管妥善堆放,保证不会倒下,或者通过设置隔离等措施不让员工靠近堆放的钢管,则赵某不会在工作中受伤。因此,本案中某公司并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实际上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在赵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应该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渔人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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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搜集和编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陈晓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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